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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拟规定信访人遇困难可获救助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1年06月18日01:44  新京报

  本报讯 (记者魏铭言)民政部12年后再次修订《民政信访工作办法》。昨天,新版《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规定:信访人食宿、路费自理。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,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、老红军、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,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的,视情可予以适当救助。

  修订后的《民政信访工作办法》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与工作形势、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,保证工作经费。市级、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局长信访接待日。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民政信访工作联络员。

  修订后的《办法》还规定,就信访人反映民政突出问题,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,还应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沟通。

  《办法》强调,民政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尊重信访人的人格,不得刁难、歧视信访人;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信访事项;妥善保管信访材料,不得丢失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;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,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

  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及结果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事项外,应如实答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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